来源:2026年9月24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为深刻汲取山西通洲集团留神峪煤矿“5·22”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信息化手段打击煤矿非法违法行为的作用,现就建设完善煤矿入井人数AI视频识别、产量监测、用电量监测等系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完善煤矿入井人数AI视频识别系统
- 建设任务。全国所有正常生产建设井工煤矿建设完善煤矿入井人数AI视频识别系统。煤矿在所有可通行人员的井口安装不少于两个可互相监视的摄像仪,或利用煤矿已有工业视频设备设施,实现监视范围覆盖所有可通行人员的井口及周边区域。建设完善矿端入井人数AI视频识别软件系统,对视频流进行实时分析,自动统计人员出入井数量,动态计算井下实际人数,并与人员定位系统中入井人数进行实时比对,有效识别入井人员不携带定位卡、一人多卡、超定员等违规行为并报警。
- 功能要求。系统应具备出入井人员计数、人员定位比对、摄像仪防挪移、视频质量检测(包括模糊、遮挡、黑屏、污损等)、视频存储、回放及联网上传、报警等功能,AI视频识别人数准确率不低于95%,工业视频存储时长不少于1个月。系统建设技术指引见附件1。
- 联网上传。煤矿应将系统识别的出入井人员数量、与人员定位系统比对结果等数据上传至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确保上传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省级局汇聚相关数据并上传至国家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有条件的煤矿在建设入井人数AI视频识别系统时,可与原有人员定位系统、入井人员唯一性检测系统进行功能或数据融合,实现入井作业人员数量和身份的精准管控。具备条件的煤矿可在采掘工作面出入口等地点安设摄像仪,用于识别出入限制区域的作业人员数量。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监测分析煤矿出入井人员数量,有效识别和严厉打击入井人员不带定位卡、一人多卡、作业地点人卡分离、超定员组织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
二、建设完善煤矿产量监测系统
- 建设任务。全国正常生产、建设(二期工程完工)的井工煤矿建设完善产量监测系统。
- 一是采用立井提升的煤矿应在提升机房配电室主备供电输入侧安装智能电表,采集提升机工作实时电流数据,并将监测数据接入产量监测系统。矿端产量监测系统应能够通过AI模型实时分析电流数据,计算提升机满载提升次数,根据箕斗满载装填容量,测算出煤矿的提升煤炭产量。
- 二是采用皮带运输的煤矿通过采集主井皮带秤数据,计算皮带运输产量。
- 三是采用矿车等其他提升方式的煤矿,结合自身情况安装地磅等产量监测设备,实时上传总产量数据。结合核定产能、采掘作业地点等数据,有效识别超能力生产、明停暗开、隐蔽工作面等非法违法行为并报警。
- 功能要求。系统应具备数据统计、异常分析、存储及联网上传、报警等功能,监测数据存储时长不少于2年。
- 联网上传。煤矿应将系统的产量、电流等数据上传至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确保上传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省级局汇聚相关数据并上传至国家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 目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通过建设立井提升煤矿超能力生产监测系统,采集分析立井提升煤矿提升机电流数据,核算煤矿提升产量,实现了对超能力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的有效识别和管控。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参考河北局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和以往工作经验,综合运用电流、用电量、皮带秤、地磅等监测方式进行产量监测,识别和打击超能力生产、明停暗开等非法违法行为。
三、建设完善煤矿用电量监测系统
- 建设任务。全国正常生产建设的井工煤矿建设完善用电量监测系统。
一是将向井下供电的地面变电所、井下中央变电所、采(盘)区变电所、具有采区变电所功能的配电点的实时用电量数据汇聚至矿端用电量监测系统。
二是建设完善矿端用电量监测系统,实时比对分析井下总用电量和分采(盘)区用电量,有效识别明停暗开、隐蔽工作面等问题线索并报警。
- 功能要求。系统应具备数据统计、异常分析、存储及联网上传、报警等功能,监测数据存储时长不少于2年。
- 联网上传。煤矿应将煤矿总用电量、井下总用电量和分采(盘)区用电量等数据上传至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确保上传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省级局汇聚相关数据并上传至国家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监测分析煤矿用电量,及时发现超能力生产、明停暗开、隐蔽工作面等异常线索,为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提供支撑。
四、工作要求
- 压实责任。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相关省级局配合,督促煤矿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推进入井人数AI视频识别、产量监测、用电量监测等系统建设联网。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任务按期高质量完成。工作中如遇有关问题,及时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沟通联系。
- 明确进度。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工作调度,倒排时间节点,督促煤矿企业于2026年12月底前完成系统建设,经试运行调优后,于2027年3月底前将煤矿入井人数AI视频识别、产量监测、用电量监测等系统相关数据联网上传至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 多措并举。在上述措施基础上,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结合实际,多方面、多渠道探索应用各类信息化技术手段,识别打击隐蔽工作面、监控系统造假、入井人员不带定位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验证成熟有效的做法可上报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予以推广。各地已经建成相关视频识别、产量监测、用电量监测等系统并能实现数据联网上传和有效预警的,可不重复建设。煤矿企业可结合实际,按照“一矿一策”的原则,持续优化AI分析模型,科学合理设定预警值,不断提升预警准确率。
- 强化监督。煤矿企业要加强运行维护,保障相关系统稳定运行,确保联网上传数据真实完整,不得擅自关闭、挪动相关设备和断开传输网络,严禁篡改、删除、伪造数据。所有监控系统生产、经销、安装厂家向煤矿企业提供的信息系统必须具备防篡改功能,严禁通过第三方软件等方式设置“后门”,严禁协助煤矿企业篡改后台数据,一律不得向煤矿企业提供可修改后台数据的权限或密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口开放及数据对接,影响联网上传。对弄虚作假的煤矿企业和厂家,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企业和相关人员责任